|
十堰市全面提高社会救助保障兜底水平时间:2017-03-06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提出发挥社会救助制度保基本、救急难、兜底线功能,确保到2019年底前将丧失劳动能力、通过产业扶持和培训就业不能脱贫的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意见》指出,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在发放基本低保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程度,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资金。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统一制定和调整所辖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确保逐年持续提高。合理调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6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000元/月。 《意见》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属于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的,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取消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病种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