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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建议时间:2014-03-26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当前,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中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问题日益凸显。健全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缓解社会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切实解决我区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们就加快建立全区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是实现我区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助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大势所趋、现实之需、硬性要求。 1、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是现实之需。老年人是社会上的脆弱群体,对于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则更加困难。高龄老人们人已暮年,多患疾病,自理困难,是人生中最艰难的一段,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和关怀。他们在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和营养保健等方面,有较大的支出压力和经济上的负担。目前,我区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人收入普遍较低,老年公共福利很少;很多高龄老人生活拮据,缺少照料服务,营养保健不足,生存质量不高。高龄老人们是新中国的奠基者和建设者,今天国家的强盛和社会的繁荣,有他们巨大的付出,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回报,让他们生活得更好一些,更从容一些,更富有尊严。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可以适当补充高龄老人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是一件利国利民、改善民生的好事,也是促进社会和谐、顺应民心之举。 2、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是大势所趋。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部分地区针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始发放高龄补贴,后来逐步扩大到80岁以上老年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高龄老人补贴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2010年5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0〕111号),《通报》要求各地以省(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高龄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津贴享受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云南、宁夏等已在省级层面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广州、西安、南京、宁波、合肥等城市,以及我省的武汉、宜昌、黄石等地也在地市层面相继出台了80周岁以上高龄津(补)贴政策。鉴于当前形势,根据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应逐步建立涵盖城乡80周岁以上年龄段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3、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是硬性要求。今年,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荆发[2012]7号)和《荆州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按照文件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今年,要对85周岁及以上至89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30元以上的标准,90周岁至99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50元以上的标准实施生活补贴,同时将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长寿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月,并要求各县(市、区)从7月1日起统一开始发放高龄补贴。 二、当前我区老年福利保障的现状 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8.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3.95%。其中:85岁以上90岁以下高龄老人2148人,占全区老年人口的2.5%;90岁以上100岁以下高龄老人691人,占全区老年人口的0.8%;100岁以上高龄老人18人。近年来,我们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年人受益”的工作思路,以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重点,努力探索养老服务工作新路子,不断提升老年人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促进了全区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1、重点老人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困难老人得到有效救助。及时将年老体弱、因病、因残、无劳动能力、子女无能力赡养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予以重点保障。目前,全区纳入城市低保保障60岁以上老年人5000人左右,约占城市低保保障规模的27%,人均月补助水平近200元;纳入农村低保保障60岁以上老年人4600人左右,约占农村低保保障规模的36%,人均月补助水平近100元,全区全年为60岁以上城乡困难老人发放低保救助金1700多万元。二是“五保”老人得到妥善安置。全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保障对象1070人,现有农村福利院9所,床位800余张,农村福利院自愿集中供养780人,自愿集中供养率100%。对分散供养对象,采取居家供养、亲友寄养和签订供养协议等方式,使散居五保老人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同时,全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2100元和1600元,全年“五保”对象补助经费210万元左右。三是“三无”老人得到较好照顾。坚持将“三无”老人纳入保障重点,通过落实政府主体供养责任,加大部门重点救助,开展社会爱心捐赠等方式,不断提高“三无”老人供养水平。目前,全区城镇“三无”对象318人,全部纳入了低保予以重点保障,补助标准达到月人平450元,全区全年补贴170万元左右。 2、社会养老服务补助稳妥推进。按照市政府办《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0]99号)精神,我区从2011年7月开始,对辖区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入住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低保老人、高龄老人和“三无”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养老服务补助。一是对6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标准给予补助,全区符合补助条件老人185人,全年补助资金22万元左右;二是对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中生活能自理的按人均80元/月、半自理老人按150元/月、不能自理按2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区符合补助条件老人34人,全年补助资金8万元左右;三是对90周岁及以上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区符合补助条件老人126人,全年补助资金15万元左右。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启动。从今年7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并覆盖所有城乡居民。按照《荆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具有荆州区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每人每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月领养老金达到110-320元。据统计,今年下半年,全区60周岁以上首批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乡老年人共44392人,半年将发放基础养老金1480万元。 4、老年各项优待政策有效落实。按照《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第301号令),我区将应履行的职责全面进行了落实。目前,全区免费为2.1万名老年人办理了《老年优待证》,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免收门票;进入风景区、美术馆、展览馆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对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门票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实行免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低保保障且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照顾;将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保健费。同时,为城区居住的65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免费乘车卡1.2万个,凭卡乘坐市内公交车全部免费。 三、建立我区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建议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荆发[2012]7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养老服务补助的发放现状,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我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并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先行启动85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 1、全面掌握高龄老人基本情况。由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摸底调查全区85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逐人登记造册,并建立高龄老人个人台账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同时,严格按照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认真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此外,对高龄补贴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保证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足额落实高龄老人补贴资金。将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高龄补贴对象,并将补贴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为85-90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目前全区85-89周岁老年人2148人,年需发放补贴资金773280元;第二类为90-99周岁老年人,今年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荆发[2012]7号)中提出,给予此年龄段城乡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补贴,而2010年市政府办出台的《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0]99号)中提出,给予此年龄段的城镇老人每人每月按100元发放补助,且我区已按此标准在执行。本着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建议不分户口性质,均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目前全区90-99周岁老年人691人,年需发放补贴资金829200元;第三类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分户口性质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目前全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8人,年需发放补贴资金64800元。上述三类补贴全区年需资金共1667280元(今年从7月1日起执行,只需资金833640元),由民政部门每年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核算年度所需补贴资金,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足额列入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切实加强高龄补贴发放监管。由民政部门核准对象和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经费按季度拨付到各镇、办、管理区指定银行账户,符合条件的对象凭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相应的补贴。各镇、办、管理区负责对本辖区内新增对象和享受对象发生死亡、户口迁出本地或出现不能享受补贴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上报;民政部门负责建立高龄补贴发放台账,每季度对台账资料进行补充更新,保证资料完整性、准确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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