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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民政局多举措做好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

时间:2017-05-17     作者:席芳 罗晓敏【转载】   来自:湖北慈善公益网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竹溪县民政局多举措做好特困人员评估认定工作。

  一是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对象的认定。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城乡统筹、个人自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其中:对原已确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散居对象以及县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可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是明确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标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助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要求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散居特困人员中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要全部实行集中供养,散居特困人员原则上统一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三是明确评估方式精准认定。对原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县福利院集中供养城镇“三无”对象,由县民政局组建工作专班,会同各乡镇到院对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对象,按照指标要求和评估标准,集中开展对象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对原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散居对象,由各乡镇会同村(居)委会分户进行认定评估,对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各乡镇做好劝其入住农村福利院实行集中供养。对新增对象的认定,各乡镇要会同村委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对象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民政局负责审批。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评估变更情况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和标准。

  四是完善档案资料和更新系统。原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的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完毕后,各乡镇要根据认定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填写完善一人一档资料,待省厅新的特困人员信息系统更新完毕后及时更新、完善人员信息。确保从7月份开始,对重新评估认定的特困人员,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供养标准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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