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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构建“9+1”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时间:2015-01-08 受灾人员救助 提供冬寒或春荒基本生活救助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综合利用广场、绿地、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和学校、体育场馆等设防标准较高的坚固公共建筑物,设立室外与室内相结合的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识及功能指示牌,并配备管理人员。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应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 对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分类定额或按比例在规定额度内实行门诊统筹等方式给予补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救助对象符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的,应在原补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教育救助 对低保和特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保障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子女全部纳入教育救助范围。 教育救助主要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减免学费,给予国家助学金﹔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鼓励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定校内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辅助性救助项目。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证明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 住房救助 配租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给予住房救助。城市住房救助主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对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住房救助标准条件的,可按照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同情况,实行逐级梯度保障﹔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住房救助情况。住房救助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