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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及对策时间:2014-04-01 (二)弘扬慈善价值观 1.加大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一是慈善公益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载体,争取新闻媒体的积极配合、无偿参与,共同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和慈善宣传的纵深发展;二是慈善组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宣传慈善事业的新进展、新举措,搭建起慈善机构与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全面提升民众的慈善意识,使之根植于脑海,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行动;三是慈善教育应从娃娃抓起,政府可考虑把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列入学校教科书中,从小培育公民的慈善公益理念。 2.表彰先进,树立慈善光荣的典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各级慈善会有必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并取得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定期以政府的名义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助学、救孤、环保等慈善公益领域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表彰活动,利用各级公益性活动,通过墙报、广播、聘请“慈善大使”、评选“慈善之星”等多种形式对日常积极参与社会捐赠活动和公益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加以宣传报道,以榜样的力量来激励人民群众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三)转变政府职能 1.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我国,慈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分化出来以获取民间资源的一个途径,其往往会处于行政部门直接控制之下而未能独立运作。政府职能的更进一步转变应体现在“政社分离”,即政府和社会团体分权、分离,政府只需在制度、法律、政策等层面上,为慈善机构能力的全面提升与发挥创造有利条件,使其成为真正的营运主体。无可置疑,充分保障慈善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是发挥其潜能的关键所在。 2.转变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方式。我们可借鉴外国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经验,即政府只从“登记注册、免税资格审查、跨界管理、涉外管理和注销管理”等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基本上不直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更不会成为其业务主管部门。我们应调整政府与慈善公益组织的关系,各级政府要从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进行间接干预来监控其活动,从外围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同时要降低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逐步取消民间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创设有利于民间组织发展扩大的机制。 3.加强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按照 “政府推动,民间举办,社会参与,各方协同合作”的发展机制,既有待于慈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尽早出台,还有待于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包括:一是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推动力度。如把慈善会的建设纳入了政府工作考察目标,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来抓。二是政府要为慈善组织建立起以财政支持为枢纽的资源整合模式,可以参照欧洲国家的一些做法,考虑把发行福利彩票所获得的公益金作为政府支持慈善组织的重要财政资源。三是地方政府要建立起保障专职慈善工作人员的人事、福利等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管理。慈善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必须严格监督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同业组织监督管理、社会监督管理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把好每个慈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个运作关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