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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时间:2014-04-01     作者: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张全良【转载】   阅读

  (三)志愿者组织发展较快

  目前,我区共有青年志愿者协会3家,青年志愿服务队5支,参与青年志愿服务的人数累计超过100多人次,这无疑为神农架义工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此外,志愿者组织也发展得很快,已深入到社区居民、“社区志愿者服务站”,逐步建立健全了区、街道志愿者服务网络,开通了热线电话。

  二、我区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慈善公益事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1.慈善法律、法规有待制定。“依法行善”是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法”,仍没建立起健全的慈善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有关慈善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只对慈善机构的成立条件、登记办法、慈善捐赠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在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未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使得许多慈善机构在筹备成立和日常运作过程中,在处理很多具体问题时常常感到无法可依,对外缺乏法律说服力。立法的滞后及相关机制的匮乏等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慈善事业快速、有力地发展。

  2. 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健全。 一是对个人和企业捐款的减免比例偏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凡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3%、个人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额度比较小,企业和个人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无疑,这大大影响了企业和个人对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不能满足慈善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二是慈善机构享受全额扣除的范围太窄。个人和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了社会各界对慈善机构捐赠的积极性。目前,国内捐赠行为是否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主要还是由国家税务机关通过对慈善机构个案申请的审批来处理,而并非全国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只批准企业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部分慈善公益性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其他公益机构申请极难通过。三是其他管理环节不完善,减免税手续太过繁琐,也使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得到实施。

  3.相关规定制约了慈善公益机构的发展。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慈善机构作为民间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才能成立。设立慈善机构找业务主管单位难,特别是设立非公募基金会找业务主管单位就难上加难。很多企业、个人虽有愿望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但都因为苦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告吹,这就大大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发展进程。

  4.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没有相应的政策保障。慈善机构所募集的是来自于企业、机构及个人等民间性的捐款,人们对于善款的使用去向很敏感,这些捐款能否实打实地用到慈善公益事业上去,是民众最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一个慈善机构的营运是需要成本的,如开展慈善项目的必要成本、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遵照国际惯例,是允许慈善机构从慈善捐赠中提取管理和运行经费的,这也是慈善机构解决日常办公、项目运作经费的主要途径。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都是由慈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的条款来拟定一个标准,这就使得慈善机构在运行经费的提留上对外缺乏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群众对之很难接受,在运行中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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