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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佬钟爱公益信托

时间:2014-05-08     【转载】   来自:劳动报   阅读

  观点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需警惕“以公益之名”的信托

  并不是富有公益性质或者公益目的的就是公益信托,现在行业好多以公益信托命名或者以公益信托作为宣传的,在我看来不是典型的公益信托,这样一种误导会导致我们以后对真正意义的公益信托很难接受。比如公益的问题,公开募集善款,这应该不是公益信托应该关心的内容,很多典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是私人或者家族特定的主体个体来设立,并不是让信托公司以公益名义向公众进行募集善款,这样方向错了,风险很大。

  第二个问题在哪儿?并不是替公益基金会打理资产就是公益信托,如果一个基金会把现有的资产拿出去找信托去打理,这样适用税法上基金会的税收政策问题,并不涉及到公益信托本身的税收政策问题,这一定要理清楚。然后我们讲公益信托是指它设立时候是以公益或者以慈善为唯一目的信托,这个资产是锁定在信托里面,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再回归到私人目的里面去,除非在信托文件里面对此有所保留。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去检查一下中国大陆目前以公益信托推出来的产品,只不过是带着捐赠意义的私益信托。我们常常把一个非常好的概念作为舶来品进行宣传,但是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夹缝去突围,最后扭曲成一种不伦不类的四不象,这是我们常常遇到的困境,其实我们现在很多舶来品都是如此,包括社会企业、社会资本投资等等。

  因此,我们现在既然看到信托法上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这是真正用意上的公益信托,我们就应当通过制度的完善使得这种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能够落地生根。那是什么?首先设立的时候就是以公益为目的,这种公益可以是教育、文化,什么都可以,信托法里面对此规定很明确。第二,它的投资、它的受托人不见得是信托公司,因为信托公司投资理财在行,但是它对公益事业在行吗?真正的受托人是要类似于什么?公益受托人。然后它的投资理财功能可以分离出去,分离给信托公司,这个是可以通过委托关系分离出去的。如果这个做到了我们再看它收益的去向,它应该是投向一些公益目的,当然也可以投向特定的基金会,这是没问题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现在去理解公益信托,一定要看到信托的目的是以公益信托为目的,千万不要把公益信托跟投资公司的一些带有捐赠性质的理财产品混淆在一起,这是两个概念。

  我觉得公益信托在我国落地生根有三个障碍。第一,我们说好像没有一个公益事业主管机关,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去解决,不见得通过立法去明确是哪个机关的事。第二个是在税收,中国的税制本身没有解决,信托适用什么样的税法没有解决,这单纯讨论公益信托的税收问题没有意义。所以如果要解决公益信托的税制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信托的税制问题,然后再考量公益信托的税制。第三个障碍可能就是公众以及我们的业界人士对于公益信托的陌生、对信托本身的陌生。所以这些障碍不被跨越的话,公益信托不可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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