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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时间:2014-04-1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京民研发〔2011〕365号),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表达诉求、规范自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全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多元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备案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组织形态,是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自治、服务社区居民的重要载体和力量。近年来,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激活社区自治、提升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维护社区稳定、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力量。但从总体上看,全市社区社会组织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规模弱小,数量较少,社会参与度和参与率不高;专业类、自治类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明显不足,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较弱,在社区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缺乏有效政策支持,培育和管理体制发展滞后等。这些问题正日益成为制约其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快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有利于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引导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实现从“为民做主”到“由民做主”的转变;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发挥其在反映居民诉求、协调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繁荣社区文化、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有利于提升社区服务能力,畅通服务路径,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构建起“小政府、大社会”的工作格局。为此,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体制创新入手,探索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培育机制,推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方针,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以服务居民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核心,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建立具有首都特色的新型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培育机制,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活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轨道。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始终把服务居民、改善民生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的着力点,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进入社区(村),发挥专业优势,强化管理培育,提升服务效能,实现居民需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有效对接。 2.创新体制,增强活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抓住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体制改革,突出培育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汇聚发展优势,不断激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活力。 3.立足社区,打造品牌。以城乡社区为培育发展的主阵地,发挥社区居(村)委会的监督指导作用,拓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路径,加强重点培育和均衡发展,不断扩大优质服务的供给范围、供给质量和供给能力,打造一批有能力、有责任、有活力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品牌。 4.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坚持公益性为主体和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发挥政府在组织推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综合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推动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形成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合力。 (三)工作目标 按照“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从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培育机制的改革创新入手,发挥区县和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阵地作用,建立起规范高效的新型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培育机制,形成发展有序、覆盖广泛、结构合理、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结构体系,实现每个城乡社区不低于5个备案登记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成为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力量。 三、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一)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创新,构建民政部门培育管理,职能部门积极扶持,街道(乡镇)政府管理、服务、监督,社区居(村)委会直接监督指导的管理模式。 各区县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指导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由本区县社区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区县社区服务中心要成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重点建立项目发布、管理、督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专项发展基金、社区公益事业经费补贴、项目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各街道(乡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在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布局、备案管理、发展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内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会员吸纳入会,负责提供管理、指导、培训、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支持。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申请受理、初审和服务管理等工作。重点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听取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活动情况,引导、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社区居(村)委会是居民需求和服务供给的对接平台,要充分利用96156服务平台、“社区之窗”电子显示屏、社区综合宣传栏等载体,定期发布居民需求信息和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加强下属委员会、驻区单位、专业社工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对接,实现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 (二)依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区县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对提出申请并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及时予以登记。 对社区(村)中已经存在但尚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按照《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京民社区发〔2009〕555号)的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对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引导其通过整合扩大规模和增强实力。 (三)依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社区社会组织要接受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实现党建工作与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社会组织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考核评价体系,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活动情况、社会贡献、社区影响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的主要依据。 健全社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申报、诚信评估、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将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社区社会组织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完善组织制度,按照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健全完善社区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已备案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已依法登记但存在违法行为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四)依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以规范行为、强化能力、增强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性组织建设。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组织章程、活动规则和经费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自我管理和发展的运行机制,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在项目运作、活动策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等方面的能力,确保其自我发展、民主管理、依法活动,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建立新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 (一)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资源,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孵化培育和项目运作等全方位服务。 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调查摸底,对于影响力强、有发展前景的社区社会组织,要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程序,为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机制。要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化运作等形式将更多社会管理服务事务交由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承担,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实现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优惠政策制定、场地设备提供、资金经费投入、社会参与发动和公益岗位设置等方面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 要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和支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专业优势,推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示范机制。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典型培养,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型社区社会组织。 引入竞争机制,开展社区社会组织优质项目评选活动,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展示交流,充分发挥品牌社区社会组织优势,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和受益人群。 (四)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机制。深化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建立面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通过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将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项目分包给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担。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购买服务。社区居(村)委会要充分利用社区(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不断开发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实行项目化管理,不断提高购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结合政府职能转移,建立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化运作模式,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进一步健全服务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操作流程,形成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长效资助机制。 五、大力发展各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加快发展生产生活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加快社区服务社会化进程,积极培育一批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的社区社会组织。重点扶持涉及家政服务、为老服务、配送服务、代理服务等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发展社区车友会、手工坊及各类生活兴趣协会,不断提高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社区功能。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科技服务、农技培训、红白理事会等类型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重点培育社会事务类社区社会组织。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在城乡社区积极培育一批专业性较强、业务水平较高、能较好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培育发展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邻里互助中心等专业性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维权等社区工作。健全完善社区治安巡逻队、社区科技协会、老年人协会、青年汇、残疾人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婚姻家庭、心理疏导、就业指导、文体科普、法律咨询等领域的专业优势,面向低收入家庭、贫困人群、大病重病患者、外来务工人员、妇女儿童等各类弱势群体和社区居民开展服务活动,成为街道社区工作的有效补充。 (三)鼓励发展居民自治类社区社会组织。结合社区建设,积极推进自治类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居民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立足城乡社区实际,重点要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民主自治、纠纷调解等社区公共事务方面的协同作用,稳步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逐步扩大市民劝导队等社区民间调解类社会组织的普及面,加强社区自管会、居民议事厅、和事佬协会、停车自管会、养犬自律协会等自治协会建设,推动社区自我管理与服务,实现与政府行政管理的良性互动和有益补充。 (四)规范发展志愿公益类社区社会组织。以“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为指导,加大志愿公益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营造社区志愿服务氛围。培育和发展社区互助社、邻里互助社等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互帮互济、送温暖等社区互助活动。规范发展为老、助残、帮困等慈善公益类社区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我救济功能,拓宽基层社会救济渠道。加强农村地区社区志愿组织培育发展,引导居民开展自我服务、互助服务。 (五)优化发展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结合居民需求,在城乡社区大力培育发展文化类、体育类、健康类社区社会组织。结合居民兴趣爱好,推动自发组建歌咏、舞蹈、绘画、摄影等组织,繁荣社区文化,丰富业余生活。积极发展市民喜闻乐见的健身团队,鼓励体育竞技型团队开展各类联谊竞技活动,加强户外运动等新兴体育团队的指导和培训,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社区文体团队品牌化建设,积极推介基础较好的社区文体团队参加交流展演活动,推动社区文体团队实现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是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创新中,引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二)加强经费支持。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机制,推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社区居(村)委会要充分利用社区(村)公益事业经费,加强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培育。鼓励各区县、街道(乡镇)利用各类基金会资源,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加强人员培养。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和骨干力量的培养,建立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与社区社会组织对接机制,使广大社区工作者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动员热心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在居民中有影响力的社区居民,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社区社会组织对居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训班,提高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引导专业社工力量进入社区社会组织,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指导力度,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各类新闻载体,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典型事例,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对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鼓励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群众欢迎、健康向上的精神文明活动和社区服务活动,引导和扩大居民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报告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