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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时间:2015-04-28     【转载】   来自:湖北慈善公益网   阅读

 

  为减轻企业负担,经湖北省政府批准,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从今年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今后,有关部门要履行价格调控职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保障。

  记者27日从湖北省物价局了解到,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局部粮油食品的价格波动、对生活困难群体进行动态救助等。2011年10月1日起,根据相关文件,湖北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以财政划拨为主,以向社会征收为辅。社会征收是由各级地税部门对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等11个行业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按1%的比例计提。

  按照中央抓好清理收费和基金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2014年湖北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暂停,各市州逐步过渡。为此,省物价局在完成价格调节基金测算工作后,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湖北省物价局表示,基金取消后,生活困难群众不会受到影响,相关救助资金将被列入各地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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