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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余家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时间:2015-01-06     【转载】   来自:新京报   阅读

  孙军工表示,此举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并不是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环境保护案件的管辖权,我们要求高级法院指定有关的中级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进一步解释说,比如北京四中院管辖环境保护案件,那么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就没有环境保护案件的管辖权。

  郑学林表示,未来最高法将逐步探索建立跨省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管辖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会太多,中级以上法院的处理能力更强,而且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这样规定非常合适。

  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还建议,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多存在地方保护或者地方干预的情形,最高法应多对案件进行指定管辖,甚至跨省管辖,避免地方干预案件审理,确保案件能够实现公正的审理效果。

  ■ 纵深

  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诉法》生效,首次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条款,但环保组织依然面临“有法难依”的局面,当年,没有一个法院受理了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从去年12月开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过程中的僵局被打破,一些环境公益诉讼频获受理。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最高法随后出台司法解释。业内专家乐观预计,将会有更多组织加入到公益诉讼的队伍中。

  破冰

  环境公益诉讼频受理

  去年12月4日,江苏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审。该案曾因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而引起广泛关注。

  当年12月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受理。

  “自然之友”是草根民间环保组织,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新《环保法》的规定,使之具备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南平案原告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通过该案,一方面能看出地方法院是否做好了接受公益诉讼案件的准备,二就是检验一下“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变化

  检察院背后“撑腰”

  在近期立案或判决的公益诉讼案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地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有力支持者。

  泰兴案中,该案二审由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在二审过程中,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发表出庭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广州土壤污染一案同样得到检察院的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这也是他们首次得到来自检察院的支持。

  在他看来,检察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支持方,可以增强诉讼的威慑力和胜诉率,而从目前泰兴、广州、南平的案件进展看,的确是起到效果了。

  展望

  NGO准备好了吗?

  不过,对于环保组织来说,法院大门已敞开,但其还面临自身能力、专业性,以及资金等方面困难。

  此前,“自然之友”进行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的公益诉讼过程中,面临了场地污染和修复评估巨额费用的难题。

  自然之友基金会和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合作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南平案是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公益诉讼需要多方面资源的支持,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环境生态评估和鉴定等等,当然这些都需要资金。”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说。

  在马勇看来,新《环保法》的生效,对欲从事公益诉讼的NGO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个诉讼可能一打就是几年,这需要培养专业化的公益人才,也需要可持续的资金把人才留住,这也是公益组织面临的很关键的问题。

  此外,地方公益组织要敢于在地方上提起公益诉讼,也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是来了,但我们NGO组织准备好了没有?”马勇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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