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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义工”的尴尬

时间:2014-04-24     【转载】   来自:湖北慈善公益网   阅读

  民间义工组织多数是“黑户”

  就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大多民间义工组织只是一个民间自发的公益组织,暂时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或经过任何审批,应该说目前还是“黑户”居多。

  某民间义工组织的张先生表示,作为一个民间团体,义工们常常会面对一些尴尬的问题,由于社会对于“义工”概念的认知程度还相当的低,甚至有很多人不相信会有愿意无偿为他们服务的所谓“义工”,因此义工们在活动中,常常会碰钉子,对于义工群体来说,在他们从事公益活动的同时也必须要为争取社会认同和身份认同付出努力,“而这种努力就是做更多的慈善活动,让人们了解接受我们。”张先生还表示,“献爱心在哪里都一样”,所以并不觉得义工团体是“公家”的就有多么好,民间的就多么不好,应该说,民间义工组织为慈善事业做了大量而突出的贡献。

  民间义工是否涉嫌违法

  民间义工组织的阵容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对于民间义工组织是否涉嫌违法的争论则一直没有停下来。“民间义工组织以自发性为多,尚未纳入规范化的社团注册或备案管理。这样的义工没有完善的组织契约,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也没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必要的造血机制。”省法学会会员王继文这样讲,他还表示,长此下去并不利于爱心的传播,也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想在民政局注册,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而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同时按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非法民间组织的界定标准是没有依法登记,而不是从事非法活动,也就是说,采取的是形式标准。所以,目前的民间义工应该找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先领一个合法的“身份证”。

  而在调查中,一些义工则表示,不是不对这种民间组织的合法性有质疑,“但一是觉得参加政府机关的义工组织程序上太麻烦,二是目前义工联还不能合法登记注册的障碍是因为还没有找到愿意做我们主管单位的单位或组织。”这些义工解释,而这是因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政府对于社团的管理实行的是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办法。简单地说是先找到业务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向民政部门注册,而民间的义工组织是很难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所以即使向民政部门申请也很难得到批准,所以许多义工组织都是没有注册的。无法登记,就没有合法的身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需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

  民政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各类民间义工组织的兴起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但这些团体应到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做好事也该名正言顺。未经注册的团体开展活动,即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是不妥当的。这名工作人员同时提醒民间义工,应当到正规的义工团体参加服务,而正式团体的义工入会程序也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复杂,只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填妥表格就能成为义工。

  “民间义工的服务事业若要深入、持久的发展,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保障。”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刘旭东认为,比如可以承认志愿服务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规定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对志愿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等等,国家应该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义工有个明确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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