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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构建“9+1”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时间:2015-01-08     【转载】   来自:人民网   阅读

  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尽力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1月6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则重点强化了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作用,是黑龙江省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综合构建了黑龙江省“9+1”的社会救助体系。

  据介绍,此次黑龙江省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取暖救助等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这种“9+1”的救助模式,覆盖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细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9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给予重点救助,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的情况下,上述人员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应加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供养 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专门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如有集中供养需要,应到专门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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