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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级慈善活动监管的思考时间:2018-04-09 提起慈善,人们就首先想到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事实上这是狭义上的“小慈善”。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我国首部《慈善法》中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对“大慈善”格局有了明确界定,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随着慈善概念的延伸,慈善事业也随之升格,县级民政部门如何促进慈善活动规范化,如何对慈善活动有效监管,以竹溪县慈善活动的开展为背景进行一些粗浅的探究。 一、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存在的问题 慈善组织建设滞后,我县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主要以县慈善会为主,除此之外还有“县红十字会”、教育协会、团县委的希望工程等,这些组织除县慈善会是经过省民政厅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其他组织也在接受捐赠财产并开展相关公益活动,但是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认定,造成慈善资源过于分散,未能进行有效整合。同时这些组织行政色彩浓厚,都是利用行政职能管理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工作人员也大都是行政机关干部兼职,专职人员很少。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主要原因一是对慈善事业的广泛宣传不够,对慈善活动的认识模糊,造成了社会的慈善氛围淡薄;二是受类似“郭美美”等负面公益事件的影响,降低了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挑战了公众道德底线,严重挫伤了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三是慈善活动组织形式单一,主要是以政府组织“慈善一日捐”、社会捐赠为主,资金的筹措依靠行政劝募,企业、私营业主、社会群众主动参与少。 慈善监管机制不完善,一是慈善组织内部制度并未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大多照本宣科,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有效的内部监督;二是县级民政部门做为慈善活动的监管主体,未明确管理慈善事业的专业科室,导致慈善监管工作还未起步。 二、规范慈善活动,加强慈善监管的建议 加大《慈善法》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扶贫济困、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对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民间组织,进行宣传和鼓励,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将慈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倡导,鼓励企业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来回报社会,营造全民参与慈善事业的浓厚氛围。 推进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行业发展、制度规范、社会参与”模式,将慈善会和民政局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脱离。民政局依法承担管理监督责任,不再担任业务经办角色,取消机关兼职人员,由慈善会独立开展活动,招募专业工作人员,让慈善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司其职,有效理顺慈善事业的体制机制。 健全慈善监管机制。一是要明确主体,加强监管,在县级民政部门成立慈善事业促进股,依法履行慈善组织管理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审核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募捐活动开展情况、慈善捐款管理使用情况等。二是加强慈善组织认定,对开展过慈善活动的和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他们依法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三是指导慈善组织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对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内部要有明确的职责划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促进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 及时公开慈善信息,提高慈善公信度和透明度。一是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的登记、备案、资格、服务等相关信息;二是慈善组织每年应定期公开社会募捐情况、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等,让捐赠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慈善活动违法违规的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