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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孤儿每月基本生活费提高至1840元时间:2017-08-09 近年来,荆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孤儿供养工作,并及时将孤儿供养纳入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孤儿保护机制措施,有力促进了孤儿供养水平地提升,孤儿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不断改善。 近日,为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更加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等文件精神,依据荆门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荆门市出台《关于调整荆门市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将我市孤儿生活费标准进行上调。中心城区孤儿集中养育标准由1000元/月上调为1840元/月,县(市、区)集中养育标准统一上调为1600元/月,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600元/月上调为1000元/月,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出台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好孤儿生存与发展等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