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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精神病患者家庭救助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17-07-06     【转载】   来自:湖北慈善公益网

  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精神疾病病程长、复发率高,患者大多丧失劳动能力,患者家庭基本上也难以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加上长期以来的社会偏见导致的社会压力使精神病患者成为弱势中的弱势群体。我县精神病患者数量之大、家庭受累程度之深,特别是部分重性精神病人经常肇事肇祸给家庭造成极大伤害、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已成为社会危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因此精神病患者的管理、救治和救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精神病患者的管理、救治和救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管控、预防、治疗、康复等环节要环环相扣,且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及患者家庭都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县有精神病人901人(男509人、女392人),其中抑郁症475人、精神分裂症199人、重度精神病(“武疯子”)227人。通过摸底统计,一方面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为相关部门对精神病患者精准救助打下基础。


  二、精神病患者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近几年来,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要求,不断完善政策,积极作为,精神病患者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出台一系列救助政策文件。2009年,县政府出台了《郧西县重度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09〕130号)文件,全县重度精神病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2010年,县民政局出台了《郧西县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充规定》(西民字〔2010〕37号)文件,将重度精神病人比照城乡低保对象纳入救助,救助比例40%,并对在县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实行医中救助,极大提高了救助实效;2013年,县民政局出台《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和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西民字〔2013〕124号)文件,专门将重度精神病患者纳入了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比例提高到60%;2014年,县民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对象救助工作的通知》(西民字〔2014〕103号)文件,对低保救助后生活仍非常困难的重度精神病人,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同时对家庭特别困难的重度精神病人,每年可给予2—3次最高限额的临时生活救助;2015年,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工作》(西政办发〔2015〕13号)文件,县民政局对居家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在当地医院领取药品每月补助50元、对在县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每月给予生活补助200元。2016年5月,县政府出台了《郧西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西政办发〔2016〕46号)文件,将精神病患者参照低保对象按70%纳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从6000元大幅提高到5万元。

  二是将困难精神病对象纳入低保救助。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和管控工作,县民政部门也在政策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对困难精神病人及其家庭给予救助,想尽办法解决精神病人生活救助问题。截止目前,全县精神病人家庭已纳入农村低保438户971人,城市低保91户206人,纳入五保供养的171人;

  三是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费部分按比例救助,在家治疗的实行每年1000—2000元的门诊救助,对城关地区重度精神病人还实行每年发放1000元的门诊救助卡救助。2011年来,共救助住院精神病对象2087人次、救助资金495万元,人均救助2400元。其中县精神卫生中心医中救助1827人次、救助资金422万元。共实施门诊救助和医疗卡救助501人次、救助资金144万元。

  四是对困难精神病人家庭临时救助。近几年来,对家庭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给予临时救助1215人次,救助资金146万元;并对在县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给予生活救助600多人次,救助资金50多万元。

  通过多途径救助,不仅让患者摆脱疾病的痛苦,也让患者家庭看到了希望,效果较好的患者不仅解脱了以前被关、被锁、被歧视的痛苦境地,还能力所能及的参与社会活动和生产,创造一定的社会价值。应该说是真正得民心、解民困、见实效的。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来,通过研究政策,创新办法,对全县困难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给予了多方面救助,但由于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救助政策,其政策性强、程序规范、要求极其严格,很多方面都难突破上级政策要求和规定,受制于条件限制和有限的救助途径,无法解决精神病患者救治的根本问题,加上救助对象过高的救助期望值,致使我县精神病患者救助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

  1.政策界限难突破。我县精神病患者多,且精神疾病易复发、病程长,长期治疗费用高。加上而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对政策的理解、宣传上不一致,甚至有些患者家属和基层干部理解为精神病患者是国家“全免费”、“包治好”。而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刚性和国家资金投入的有限性,无法满足患者救助需求的无限性,导致部分困难精神病患者难以得到较好的治疗,且出院后缺乏稳定持续的治疗和康复训练,治疗效果不能巩固,反复发病。

  2. 监护职能不到位。部分精神病患者生产生活能力缺失、家庭困难,原本积贫积弱家庭会更加雪上加霜,只能望“疯”兴叹,治疗难坚持,监管也不到位。部分病患者的监护人年老体弱,监管力不从心;有的监护人甚至身受其害逃避监护;有的病患者无亲属监护,村居委会监护人有名无实。如此种种导致精神病人监护职能不到位,精神病患者不受管束,自行其事,致使其暴力倾向及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或制止。

  3. 部门职责不明确。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团委、残联、妇联、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精神病人的预防、治疗和管控都承担着一定的职能职责,但因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没有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甚至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4. 救助机制不健全。精神病人治疗周期长、费用高,多数家庭因此感到绝望而放弃治疗,任其到处漂泊。在我县,没有建立和完善精神病人治疗社会救助和经费筹措机制,救治和管控机制也不健全,使得很多精神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管控。

  5.患者家属不配合。大多数精神疾患者在治疗后需要相当长的服药巩固期。部分精神病患者家属(监护人)对治疗效果信心不大、担心浪费时间和资金,且达不到治疗效果、影响家庭生产劳动和经济收入,态度消极,不遵医嘱坚持治疗。有的监护人还间接或直接把精神病患者推向社会,任其发展,造成不稳定隐患。由于家属亲人(监护人)不配合,造成监护责任落实、后续费用保障及康复巩固等方面难于保证,病人出院后极易复发,部分对象前期救治、救助工作功亏一箦。


  原因分析:


  一是监护人责任缺失。部分精神病患者,长期患病,家属亲人对治疗失去信心,在监管和救治中,逃避责任,不愿履行义务,在送治中由所在社区、村委会等组织负责,导致监护人容易转移责任,在治疗中不照看,治疗结束后也不愿意接收,导致基层组织工作难度大。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在精神病患者在治疗、监管、救助和后期巩固等方面,有关文件提出了相关部门和亲属(监护人)的责任,但不具体明确,都有责任又都不具体,在实际工作中相互推诿,甚至出了问题没人担责、无处追责的情况。

  三是机制不完善。没有稳定的筹资渠道,救治、救助资金无来源,存在临时协调、临时安排现象,难以满足实际救助需求,影响救治效果。


  四、建议对策


  一是在全县建立精神病人救助专项基金。整合相关政策和资金,建立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基金,并明确资金来源和筹资渠道,为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提供经济保障。同时,要对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明确新农合、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相关费用分担比例,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减轻对象家庭、基金支出压力。

  二是建立精神病人救治管控协调机制。精神病人管控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甚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特别是公安、卫生、财政、民政及人社等部门应携起手来共同治理精神病人问题。要理顺送治、出院后的监护关系,探索精神病人出院后的社区康复工作,将后续治疗中的监护人和社区工作结合起来。使“治”和“管”相结合,一次性救助和长期服务药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管控机制。

  三是出台具体的救治管理办法。在精神病人的治疗、生活、管控等方面出台一个适合县情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基层组织和亲属(监护人)的具体责任,和救治管控的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从政策层面上为精神病人的救治管控工作提供保障。并成立一个精神病人管控协调机构,具体协调督办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解决管控救助工作。同时要正确宣传,使被救助对象及其亲属对政策、疗效和责任有客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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