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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7-07-06     【转载】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是解决民生、保障民生的基础。低保工作的重点是动态管理,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同时,是把国家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使低保对象该进的进,该出的出,对城乡低保对象能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低保这项“阳光工程”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影响。为此,我们以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为重点,积极探索我县在规范城乡低保收入核查方面的基本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一、全县城乡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全县共享受城市低保1700多户3500多人。全年共发放低保金及各种补贴共近2千万元,执行保障标准为450元/人月,人均月补助254元。城市低保补助金额较1998年实行低保制度的90元/人月整整提高了四倍。全县农村低保对象7千多户1万多人,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金近3千万元,执行保障标准345元/人月,人均月补助170元。农村低保全面实现了按标施保。城乡低保制度在我县全面实施以来,我县城乡低保已全部实现了按标施保,做到了应保尽保,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低保制度日益规范。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的长效机制,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公平、和谐,为维护我县政治稳定与构建和谐黄陵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基本工作方法

  一是规范程序,严格准入。严格执行“户主申请、乡镇审核、民主评议、县级审批”的申请、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做到严把“四关”,保证“四到位”(即:严把申请关、保证调查摸底到位,严把审核关、保证审查审核到位,严把签字关、保证责任落实到位,严把督促检查关、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实行“四不报”、“七不批”制度(“四不报”即: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者不上报,对不愿接受核查者不上报,对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者不上报,对群众反映强烈有异议者不上报;“七不批”即:未见户口本原件的不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者不批,为享受低保变相分户或转户者不批,涂改相关证明和开具虚假证明者不批,表格填写不规范者不批,拒不接受核查者不批,申报材料不齐全者不批),严格执行“三级承诺”制度(即:申请人对自己所提供的材料、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社区居(村)委会调查人和负责人对所调查、审核的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且符合低保条件作出承诺,乡镇调查人、民政办主任和分管领导对所调查审核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符合低保条件和程序的合法性分别作出承诺),确保了纳入低保的人员符合政策的要求。

  二是严格审查,及时调整。城乡低保坚持动态化管理,实行定期核查。城乡低保实行“分类施保,按月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坚持每年的4月份全面核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通过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使低保对象有进有出,低保金发放做到随家庭人员、收入变化及时调整,做到了“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实现了动态管理。

  三是走村入户,核查收入。入户调查核实不仅是整个低保审批过程的重要环节,好是对已保对象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对申请人自报情况和提供证明的验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审批结果。核查中真正做到“两查、三清、四核实”。“两查”即核查低保户详细住址和家庭基本情况。“三清”即清理低保户死亡人数、弄虚作假户、不符合低保政策户。“四核实”即核实低保户家庭享受人口是否准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户家庭是否有特殊困难、低保户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的清出,需调整的及时调整,对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

  四是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低保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目的是要保障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低保工作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党和政府放心,就必须坚持公开、公示的原则。坚持公开低保政策和申报程序,让群众了解,掌握政策;公开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对每次新增或调整对象的审批结果公布于众,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低保,让群众放心;公示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箱,做到有报必查,县救助局、乡镇和各社区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各社区聘请1至2名低保监督员,接受社区和群众的监督,并及时、合理的处理和反馈意见,杜绝了因处理不及时、不公正、政策不明而群体上访,有效地维护低保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在资金管理和发放中,采取了“民政管事不管钱、财政管钱不发钱、银行发钱不管钱”的资金运行体制,城乡低保资金全面实现了“民政审批、财政拨付、银行发放”的工作程序,确保了低保资金安全、封闭运行,在实现了低保资金“直通车”,实现社会化发放,全县城乡低保实现了“阳光操作”,有效地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

  三、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家庭收入难核实。各乡镇、村委会对对象的收入、生活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相对滞后,基本没有全面、准确、完整的数据,存在先定补差数,再倒算其收入的“先果后因”现象,主要表现在隐性收入难核实,诸如灵活就业工资、财产性收入、证券收益、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等很难核实,造成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难以确定,无法准确实施“应退尽退”。

  二是低保对象难界定。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比重大,难以货币化,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城市居民存在灵活就业现象,打工时间不固定,打工地点不固定,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老年人口赡养费的计算没有标准且无法统计,这些都给低保对象的确定带来操作上的具体困难。

  三是工作人员力量不足。近年来,城乡低保对象虽然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和不定期抽查,但核查和抽查工作量大面宽,县救助局、乡镇民政办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县救助局工作在岗工作人员只有7人,承担着近2万人的城乡低保日常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2千人的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及11所农村福利院业务指导工作、全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核对居民家庭收入工作等多项社会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配置工作人员也仅在2-4人不等,没有低保专职人员,民政办人员除承担民政工作外,还要承担包村驻队和其他工作;社区的低保专干全部都兼任着其他工作,这就造成低保工作人员很难全身心投入低保工作。

  四、规范低保动态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是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和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城乡低保工作是关系到我县能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城乡低保既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行使的基本社会职责。要求我们必须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确实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水平。

  二是准确界定低保对象。界定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然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衡量标准。要在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对低保边缘家庭进行临时救助,对于支出大于收入的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帮助其渡过难关。

  三是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基层低保工作编制、机构不完善,工作力量薄弱,是影响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建议增加县救助局工作人员编制,社区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在乡、村两级设置专职的民政低保信息员,乡镇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编制,民政办人员不要承担民政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村级确定低保信息员,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由县级财政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低保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城乡低保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四是强化核对机制工作。针对居民收入难的问题,强化核对机制工作,通过居民信息核对,能够较为准确瞄准存疑信息人员,清理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员,可节省财政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人员,节省资金效果极为突出。同时,从源头上较好地解决了城乡低保错保、漏保、骗保和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为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提供了技术支持,有效规范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提升了政府社会救助的公信力。

  五是建立低保帮扶机制。对那些有劳动能力和自救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实行帮扶制度,形成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及各有关部门通过敬老认亲、扶贫认亲、联络济困、对口帮扶、包户扶贫、扶残助残等形式,与保障对象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各种困难,提供生活和精神援助。同时,在给予低保户物质救助的同时,给予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他们通过其自身的努力脱贫致富。免费培训低保对象,帮助有劳动愿望的人员进城务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财政贴息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政策,增强低保对象的自身“造血”技能,实现早日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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