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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虚假广告代言彰显民意

时间:2013-09-03     【转载】   来自:湖北慈善公益网   阅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再次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款规定,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自从李默然先生开创明星广告先河,我们就进入明星广告时代。打开电视机,满眼是广告;走上大街,满街是广告;翻开报刊杂志,整版是广告。而广告的主角,多是名人。但央视记者曾在街头随机采访群众,问他们是否相信明星做的广告,多数的回答是“不相信”、“那是忽悠和骗人”。在欧美,若虚假代言,轻则领受巨额赔偿和罚款,重则“永久出局”。杰克逊因不喝汽水却代言百事可乐被公众指责;法国电视人吉尔贝因夸大戒指的功效而锒铛入狱。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广告法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广告明星还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就会被重罚。同时,美国相关医药监管部门对医药用品广告设立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例如:所有的药品广告都要符合与药品标签同样的要求,广告必须包括有关药品副作用、禁忌症和疗效的不偏不倚的简要介绍,亦必须包括关于被批准的药品所有适应症的资料;所有的促销材料都必须以大多数当今的信息和科学知识为依据……《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尽管不少代言明星“很无辜”。但是,一个人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明星们利用知名度代言广告获取经济利益,就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面对“接一个广告就够我一年拍片子的钱”的诱惑,明星们会顾上“道德血液”和“责任良心”?所以,明星们必须对代言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否则,沦为金钱奴隶的明星们就会丧失道德血液,只要“钱够”就敢把所代言的产品和服务从“黑”说“白”。“见利忘义”是市场经济下的一个通病,虚假广告也不例外。正如一位代言名人所言:“接一个广告就够我一年拍片子的钱。”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惩罚是“一千以上一万以下”,连出场费的零头都不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拿着不菲的广告费,纵然代言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莫过于“人民的信任”,而无关地位、利益。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如此不对称,难怪明星们会前赴后继的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彰显了民意诉求。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7成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超过8成的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正如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笑星巩汉林所言:“明星代言风波,有不依法行政的错”,“如果行政主管部门能严肃履职,就难有虚假广告出现了。关键问题,就是政府、企业、媒体包括有些明星,在这个过程中,互相有猫腻,在私底下互相有交换,有利益的趋同性,这就麻烦了。从实质上讲,这就是腐败问题”。对于巩汉林的“说法”,有关部门也必须给予重视。如果有关部门都能“把好关”,虚假广告纵有“孙猴子的七十二变”恐也“难登大雅之堂”。(摘自《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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