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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路径探索——以湖北省荆州市为视角

时间:2017-02-01     作者: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代居升 周红【转载】   来自:湖北慈善公益网

我国儿童福利事业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残疾儿童、孤儿、弃婴以及其他处于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提供的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特殊儿童群体等。


目前,全国形成了以国家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为骨干,分散供养为基础,城乡结合,社会参与的格局。

近年来,湖北省荆州市委市政府加大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投入,全社会也给予了极大的关心与支持,使得该市的儿童福利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


一、荆州市儿童福利事业的现状


荆州市历来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将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1989年建成的荆州市儿童福利院,是目前荆州最大的一所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建筑面积5910平方米,300张床位。

2014年4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思路和工作要点。2014年10月荆州市政府成立荆州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主要承担着全市孤残儿童、社会弃婴的的抚养、救治、教育和康复等供养服务,以及面向社会提供的代养服务。院内孤残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一律由财政承担。残疾儿童进行手术矫治、语训、康复训练已列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符合正常入学条件的儿童均能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荆州市儿童福利院对孤残儿童的养育和服务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集中供养。将孤残儿童集中在儿童福利院内生活,为他们直接提供养育、治疗、教育和康复等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全额拨付。目前在院儿童39名,均得到了“养、治、教、康、安置”等一系列服务。一是按床位比例配置保育、医护、特教、康复等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包括情感投入,缓解儿童的心理压力,儿童也可以选择认同对象;二是有标准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儿童的自我控制能力,培养孩子的集体观念;三是作为群体的一员,相近的境遇,可以减少儿童的疏离行为;四是专业的服务队伍和设备,可以满足各类特殊需要的儿童需求。

2、家庭寄养。由福利院将收养儿童寄养在社区家庭中养育。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家庭的替代形式集中为儿童提供照料时,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满足儿童成长中的情感需求,长期生活在福利机构中的儿童往往会出现性格孤僻、心理封闭、缺乏自制力与上进心、社会适应能力差等方面的问题。而实行家庭寄养则可以较好地弥补福利机构照料在这方面的欠缺,显现出满足儿童身心需要方面的明显优势。开展家庭寄养,可以使孤儿、弃婴对父母产生较好的认知感,对家庭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从而有效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使他们更好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3、家庭领养。根据《收养法》有关法律法规,将部分孤残儿童、弃婴由国内或国际有关家庭领养。2015年,荆州市儿童福利院实现涉外送养2名。这是孤残儿童最理想的安置渠道。

4、助养。由社会具有爱心的个人或单位出资资助一名或若干名孤残儿童的部分或全部养育费用(含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但仍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由福利院提供集中照顾服务。

5、助医。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从国内外相关慈善机构、个人或企业筹集资金用于残疾儿童的医疗救治;另一方面由上级政府筹集资金安排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进行矫治等医疗康复。

6、助学。由慈善组织、社会、个人或企业针对个别或部分孤残儿童的就学提供捐款,以帮助其完成学业。

这几种服务模式,对促进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荆州市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


儿童福利院将长期存在,集中供养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需求和儿童福利事业改革方向看,儿童福利机构传统的集中供养模式面临着挑战,在职能的充分发挥上还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目前的困境儿童中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及低收入家庭儿童等。但是,现有的服务设施较少,网络不够健全,难以为广大的困境儿童及家长提供及时的、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困境儿童的社会化服务网络建设与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要较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服务。

2、专业技术人员偏少。在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的养护、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需要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才能为机构内孤残儿童乃至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提供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工作条件艰苦,福利待遇低,劳动强度大等,导致福利机构难以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力量较为薄弱。特别是护理岗位更无法吸引年轻人参与。因此,现有福利机构内的护理员普遍年龄较大,专业文化素质偏低,使得护理员队伍结构日趋老化,接受新型专业知识的能力偏低。

3、服务项目比较单一。从儿童自身的成长考虑,孤残儿童生活在福利机构有限的空间里,缺少家庭生活的体验,得不到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直接的感情交流。缺乏与外界广泛而深入的沟通与交往,更缺少丰富的社会环境的刺激,因而不可避免地对其人格及心理健康的发展造成障碍,严重影响了他们在与社会融合、健康人格形成以及智力潜能发挥等方面的充分发展。尽管儿童福利院为孤残儿童的生活、治疗和教育积极创造良好环境,如荆州市儿童福利院始终努力不断改善生活环境与条件,增添医疗康复设备和娱乐设施,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爱心对接”、“大手牵小手、爱跟‘妈妈’走”等主题的家庭温暖和关爱活动,“妈妈”们平日里多关注、关爱帮对孩子,节假日、周末带孩子回家。从较大程度上让孤弃儿童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但是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社会化服务网络缺乏。社会上没有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一些残疾儿童也需要得到福利机构从身体到心理的康复支持。目前儿童福利院的职能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能扩大对社会服务的功能以及对提高全社会残疾儿童福利服务水平发挥、指导、辐射等方面的作用。


三、荆州市儿童福利院的发展规划


儿童福利院将以主流化、社会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从传统的单纯生活上的服务转变为发展儿童最大潜能的全面照顾,即在注重儿童“养、治、教、康”的同时,越来越由关注儿童生存的基本要求,向情感满足、社会认知、心理卫生等方向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儿童健康发展需要,增强服务功能,从孤残儿童的供养机构向多功能的面向社区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方向发展,坚定不移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儿童的身心健康、个性发展和基本需要,使更多的孤残儿童进入家庭,融入社会,使城区的残疾儿童得到更多的康复服务。

(一)克难攻坚,开辟发展新路径

1、抓住机遇,提高孤残儿童的生活质量。儿童福利院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养育环境是孤残儿童健康生活的前提,也是福利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完成对孤残儿童抚养、康复和教育任务的基本条件。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2006年民政部启动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并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为此,荆州市儿童福利院抓住这次契机,争取国家、省、市支持,建立了一所集养育、治疗、教育、康复、培训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新建成的儿童福利院将有助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社会收养工作,有助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存现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2、转变职能,发挥福利机构的骨干作用。残疾孤儿和弃婴的身心状况决定其不可能完全被收养和家庭寄养,儿童福利机构传统的集中养育功能将长期存在,并且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同时,儿童福利院还将发挥以下重要功能:一是服务指导的功能。随着大量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逐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职能。如定期巡访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和生存状况,监督孤儿各项权益的落实。儿童福利机构还可以利用专业优势,为寄养家庭提供养育、康复、特教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二是辐射社区的功能。随着儿童福利院在照料、医疗、康复和特教方面的功能逐步完善,在满足院内孤儿、弃婴需要的基础上,还能够辐射社区,为社区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所需服务,为社区家庭排忧解难。

 3、加强与爱心单位或企业交流合作。长江大学已将荆州市儿童福利院定为“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社会工作者服务站”,每逢周末和节假日,长江大学的学生们都带着他们的爱心来探望小朋友,与小朋友一起游戏、谈心。正是这些来自社会的关爱化解了孩子们幼小心灵里所受的伤痛,让孩子们体会到了人间的温暖和大爱。

4、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在今后的工作中,荆州市儿童福利院还将继续与国外多家慈善组织进行助养、助医、助学等项目的合作,为儿童福利院引进先进的管理服务理念和做法,也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儿童福利院要以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科学化养育为目标,加快标准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荆州市儿童福利院将通过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科学化管理,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孤残儿童的养育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改革传统模式,增强医疗康复理念

突破以“养”为主的传统模式,引进“医疗、康复”的服务理念,形成集收养、托养、医疗、保健、康复、休闲、娱乐于一体的新模式。


四、探索儿童福利事业新途径


儿童福利事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必须重视福利机构作用,也需要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同时离不开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

(一)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和管理力度

1、制定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政策,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儿童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护法》、《收养法》、《关于加快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通知》以及《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对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作用,很多其他地区政府部门也推出了相关的地方政策,建议本地区政府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来支持荆州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认真研究调研,探索困境儿童的具体救助范围、救助方法和救助标准。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2、部门协调,共同做好儿童福利事业。尽管近几年来在财力支持上,对儿童供养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但目前相对于本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来说仍明显偏低。而且,在对于儿童福利事业的扶持上,基本上是民政部门唱独角戏,使孤残儿童的医疗、教育以及就业面临不少困难。另外,从儿童福利角度看,“家庭福利是最好的儿童福利”这一特点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对残疾儿童的家庭寄养、家庭助养等支持政策还未形成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操作规定。特别是对于弃婴违法收养问题,政府的管理力度不够。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从源头上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和承担国家福利责任,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等方面明确自身职责,应设立关爱孤残儿童专项资金,由妇联、共青团、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督,将资金用到实处。同时,家庭、学校和社区应探讨最佳组合,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开展社区互助,为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新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创新福利机构服务职能

长期以来,荆州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职能模式为保障孤儿、弃婴儿的健康成长做出了较大贡献,但集中供养模式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需要我们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加以调整和转变,不断创新服务职能,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为此,建议在做好必需的集中供养各项工作基础上,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

1、进一步发挥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功能。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上,荆州市儿童福利院进行了多方面积极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对残疾儿童康复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未能真正发挥中心的资源优势,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对高素质的医疗、护理、康复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配备和完善康复、娱乐设备设施,既要为院内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提供完善的设备设施和专业化的服务,还要为社会有康复需求(包括生理和心理)的儿童家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缓解这些家庭由于残疾儿童所带来的各种压力和困难。同时,为孤残儿童及正常儿童通过中心搭建一个平台,进行交流与沟通,使其健康成长。在提供服务的方式上,既要充分发挥自身传统的优势,更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优势,采取合作、聘请专业人士等多种形式,真正创出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名品牌。

2、进一步开展家庭寄养服务,使更多的孤残儿童融入家庭。从儿童的成长规律来看,回归家庭是保证孤残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最好办法,即家庭领养是养育孤残儿童的最佳方式。但由于各种各样原因,相当一部分的残疾儿童不能被家庭领养。因此,家庭寄养已成为孤残儿童最理想的方式。在今后的工作中,儿童福利院要为寄养儿童家庭提供培训、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依法行使福利机构监护人职责。儿童福利院要切实承担起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切实做好生活照料和贴心服务。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寻找和选择合适的领养家庭,既要照顾家庭的“我要孩子”的需求,更要把为弃婴选择合适的家庭放在首位,使他们得到“好的家庭照顾”,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4、引入社会工作,关注孤儿及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在儿童福利院内设社会工作室,运用现代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加强对孤儿及困境儿童心理发展方面的引导。并着重为孤儿及困境儿童设计集娱乐性、教育性、康复性为一体的社工服务项目。在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 “儿童福利工作站”,负责对辖区内孤儿和困境儿童进行日常化的督导和帮助。

(三)积极探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新路子

家庭寄养是为孤儿、弃婴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养育方式。新修订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4年第54号),对家庭寄养的原则、范围、服务机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提供了法律保证和政策依据。但如何以《办法》为突破口,因地制宜开展适合荆州本地区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出台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家庭寄养提供政策依据。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积极协调,保证家庭寄养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经常督促检查。儿童福利院也要成立家庭寄养指导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如筛选家庭、选配儿童、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家长培训、社会宣传、定时评估等。

2、家庭寄养要以长期寄养为目标。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寄养关系破裂,避免人为地中止寄养行为。被寄养儿童再次离开家庭,被动地回到福利机构,必然会对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与此同时,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被收养和寄养的在院孤残儿童,也要继续做好养育工作。

3、充分重视寄养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是激发儿童融入社会生活的基础,配合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可以促进激发孤残儿童的发展潜质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对弃婴的保护意识

1、建议对弃婴事实收养情况进行调查,根据《收养法》、《未成年人法》等法律法规,与公安、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协调研究制定《弃婴管理办法》,使保护弃婴合法权益和民众合法收养成为全市公民自觉行为。

2、加大保护婴幼儿特别是弃婴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首先对弃婴的产生要有防范措施。其次见到弃婴及时报警成为市民的自觉行为。通过公安部门,查找亲生父母无下落,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将弃婴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第三加强查处力度。对查出弃婴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严重侵犯婴儿的受抚养甚至生命权的,要报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3、加强《收养法》等法制宣传,对不符合收养条件,擅自收养弃婴的,均属违法收养,应动员其将弃婴送到儿童福利院抚养。同时,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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