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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老年维权工作情况调查时间:2017-01-23 创建一个健康和谐的老龄化社会,是所有老年人的梦想。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老年人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已成为当前人口老龄化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老年维权,这个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正在向我们走来。 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生理的衰老及社会变迁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等原因,不但使老年人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他们的利益和需求也比较容易受到忽视。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成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一大问题。 为深入了解我市老年维权工作情况,我们采用下基层调研与电话采访等形式,制作了《黄石市老年维权情况调查问卷》,共发放调查问卷80余份。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汇总分析了我市老年维权工作的薄弱环节,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维权工作的现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我市老年维权工作现状 黄石市是一个矿产资源枯竭经济欠发达的城市,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十一五”末期,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9.53万,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2.16%,据统计部门预测,到“十二五”末期,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8.9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7%。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期,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日益突显,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也就更为重要。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老年人权益维护意识越来越强、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旺。根据调查分析,我市涉及老年人法律维权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子女赡养、养老医疗社会保障、财产分割、高龄津贴发放、老年乘车、以及老人精神慰籍缺乏等领域。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9年7月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并结合办法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这一办法和规定的制定实施,初步形成了我市对老年人群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适应了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客观要求,保持了中国的传统,反映了老年人的心愿。《湖北省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实施后,我市老人真正有了享受自己的权益及优待政策的保障。但不可否认,由于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原来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表现出来的滞后性和可操作性表现突出。同时,由于宣传推广不到位,大多数老年人不了解这部法律,不知道应该享受优待政策的内容,致使这部法律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缺失。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老年法》,借鉴国内外老龄立法的最新成果,进一步拓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范围,完善了老年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在维护老年人尊严、增进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市老年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老年维权工作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加强了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了老年维权处,加大解决老年信访工作力度,扩大老年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开展老年救助活动等,确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接待老年人维权案件逐年增加。但由于老年维权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需要多部门多管齐下共同努力,我市老年维权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宣传广度和深度还不够。 新《老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老龄部门加大了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但是宣传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多方面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部门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并没有广泛地深入到边远农村,向敬老养老的主体——老年人以及其子女和后辈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我市在新修订的《老年法》的宣传中,采取发放宣传资料、鼓励老人参与有奖知识问答以及媒体多方宣传等方式,各城区老龄部门也相继组织了宣传,通过宣传普及了法律意识,越来越多的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每年到我市老龄部门上访、咨询、请求帮助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但由于宣传层面不广,不够深入,对信息相对闭塞的边远农村,行动不便、极少出门的高龄老人,与外界接触不多的空巢老人,这些一阵风形式的规模宣传,难以深入到最底层,我们在老龄维权部门了解到,这类最底层的老年人群体上访维权率极低。同时,在我市的“12.4”法制宣传日及平时的普法活动中,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机会很少,导致许多人特别是老年人根本不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也就无从谈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边远农村进行调研时发现,农村老年人极少知道《老年法》。老年人自己尚且不知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更无从谈起老年人的子女了。 2、孝道文化教育观念淡薄。 孝道是中华民族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几千年来,把忠孝视为天性,甚至作为区别人与禽兽的标志。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无论父母或子女,家庭仍然起着安全港湾的作用。而在家庭养老中,孝道仍至关重要。由于物欲主义的盛行,孝道文化教育显得越来越弱,孝亲敬老的观念越来越淡薄。根据《黄石市老年维权情况调查问卷》显示,对于目前人们普遍的孝道行为不满意的占到64.16%,一般的占到8.84%,很满意的只有30%,有5%的人未表明态度。由此可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对我国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产生了强大冲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侵犯时有发生。一些子女以自己能力不足为由拒绝承担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或克扣老年人的财产,如未经许可使用老年人的资金、财产或其它资源。尤其是老年人的房产,一些不孝不仁的子女往往采取软硬兼施等手段将老人的财产拒为已有。二是忽略老人精神赡养诉求。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以物质层次的孝来取代精神层次的孝的趋势,社会成员较为重视生活照顾和金钱资助,但在精神慰藉、体贴、关心和经常问候方面存在不足。现阶段子女们一般都有这种认识:自己的长辈不愁吃喝不愁穿,自己逢年过节还要孝敬老人,怎么能算不孝?可是他们忽视了老人的精神诉求,忽视了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黄石港区80岁独居老人喻秀英,子女均在本市,子女在物质生活方面给予老人非常优越的环境,但坚决不愿与老人同住,平时因忙于各自的工作和家庭,也极少回家看望老人,老人觉得孤单无助、害怕,无奈选择了到我市老龄部门求助,要求子女给予精神慰藉。当前社会,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子女普遍存在着一种在金钱上资助父母,而经常问候父母和加强精神沟通越来越少的倾向。这是一种以物质层次的孝道来取代精神层次孝道的不良趋势,这也是当前物欲主义在此领域的不良表现。 3、基层组织对老年维权力度不够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首先想到的是求助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领导。但是,很多基层组织领导往往考虑到这是家庭内部矛盾,觉得不宜干涉太多,再加上种种原因,或一推了之,或敷衍了事,起不到基层组织应有的调解作用。这也直接导致许多老人对生活绝望,对处理事件不抱任何信心。 4、老年人本身维权能力欠缺 老年人由于自身衰老等原因,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害的能力受到限制,主要表现有:一是法律意识差,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差。《黄石市市老年维权情况调查》显示,在受调查的老年人中,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有20%的人选择忍受,不愿意与子女对簿公堂;32%的人表示不知道该怎么办,48%的人表示会找有关部门积极解决。调查结果反映出许多老年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差,对于最常见最基本的侵权都不知怎么办,更不用说其他如房产、著作权、继承、遗赠扶养等问题了。城市中有很多老人虽然知道不少法律知识,但大多是“ 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能将所知法律与自己的维权实际结合起来。二是维权方式选择不当。老年人受到侵害的大多是民事权益,而受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过宽的影响,很多老年人形成了遇事就找政府找单位找社区等意识,而且很喜欢去找政府上访等。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调解、仲裁和诉讼,不属政府职权范围,老年人合法权益一受到侵害,就到政府、党委、人大去要求解决,既增加了这些部门的负担,又不能根本解决自己的问题。 5、老龄部门“法权”受限,职能不到位。我市老龄部门通过全方位大力宣传《老年法》,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了解了这部法律,来老龄部门上访维权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多。老龄部门维权工作的重点在于维权,而维权的开展和执行需要司法权、行政执法权、处罚权和监督权,作为老龄部门仅有的是协调和监督权,并没有执法权力,在没有其他配套权力的支撑下协调监督权显得力不从心,以至使老龄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出现了想管、要管,应该管,却没有管理所需的权力,维权工作往往需要通过别的部门进行协调,经手很多次才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动局面。例如:公交车拒载了持乘车的老年人,老龄部门在接到老年人的投诉后没有权力直接对公交车的司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更谈不上处罚,老龄部门要维护老年人的乘车权力,就必须要通过政府协调客运管理部门,再由客运管理部门协调公交公司或相应的组织对违反《老年人优待规定》的司乘人员进行教育或者处罚。在维权过程中由于经手部门多,做出处理的时间也会相应增加,再加之最终是由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维权的结果往往不够理想。 三、加强维权工作的几点建议 要消除上述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薄弱环节,克服老年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种种误区,从根本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切实推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事法权益。 新修订的《老年法》颁布实施,拓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范围,完善了老年社会保障的制度。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从思想上认识《老年法》,了解《老年法》的全部内容,从法律层面上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在《老年法》的宣传上需要继续向偏远农村、老年家庭渗透。让老年人知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律的武器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中明确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明确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创新亮点纷呈: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重新定位家庭养老;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创设了老年人监护和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明确了高龄津贴和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和谐氛围,提升孝老的社会道德风尚。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不是万能的,许多问题靠法律来解决很难。这是因为:一是有的老人怕“家丑外扬”,因而宁愿挨打、忍饥、受屈辱,甚至以死求解脱,也不愿意将子女告上法庭,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我们在黄石阳新调研时发现,绝大部分的空巢老人,一年甚至几年,都看不到出门在外打工儿子的身影,老人们体谅子女在外面生活不易,但子女却并不体恤老人独自生活的困难。甚至,农村老人与子女同住一村,子女也不闻不问老人的生活。但老人并不愿将子女告上法庭,即使新《老年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在实际执行时,也显得无力。二是少数司法人员认为老人赡养纠纷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因而对涉及老人赡养的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能拖则拖;三是即使有了司法判决,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执行也显得困难重重,甚而无可奈何。所以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调整对象并非无所不包。“法治”通过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强制的手段达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但法的实施成本较高,甚至会使父子成仇,兄弟反目,亲人对簿公堂。因而,要提高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进行自我约束。一是要加强舆论宣传。在我们目前功利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对学生进行的尊老敬老的德育教育非常少,人们只关注智育,不关注德育。尊老敬老教育要进课堂、要走进老年人所在单位,走进社区。充分利用媒体,在全社会进行尊老敬老教育宣传。二是要进行道德评议。开展道德评议,是道德教育的一种好方法。如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的评选,创建“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集体”,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设立“孝敬父母奖”;新闻媒体对不敬养父母的行为进行“一事一议”的评议,等等。实践证明,开展道德评议,群众自己教育自己,不仅讲党性,而且讲良心,社会效益明显,值得认真推广。三是要加强对德育的监督。道德的实践,需要强有力的监督,要加强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 3、加强组织的维权力度 社会各级维权组织为加强老年人的维权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相对于维权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加强老年维权工作力度,要从四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强老年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设立老年维权组织,统筹协调老年维权工作;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维权岗,加大司法体系的维权合力,建立司法体系的老年维权机构,保证农村贫困老年人维权的法律援助的实施;以法系援助为老年维权工作的主要途径,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将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规范化。同时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相应比例地增加老年维权的财政支持力度;二是加强维权组织的维权主动性。大部分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处于各种原因,一般采取忍受的态度。而有关部门也认为那是家务事而不予出面帮助,致使老年人处于无助的状态。各级老龄委老年维权部门应派设专人对所辖范围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侵权情况及时出面做出处理。三是加强对老人社区组织的维权工作。社区是我们社会管理的神经末梢,最贴近群众,最了解民情。老人所在社区组织应有专人负责老年维权工作,主动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案件。四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功能。老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应有专人负责纠纷排查及纠纷调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做出调解。 4、用“物质、精神慰藉”方式并行。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物质生活保障方面的困难将逐步减少,精神赡养的需求日益突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赡养”在一定程度上为年轻人所忽视,“常回家看看”已写入法律,可以充分利用现行的法律规定作为维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教育年轻人注重对老人的赡养质量,抽出时间看望老人,尽可能多地与老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当造成老年人精神伤害的事件发生后,可以运用法律,使其改变对老人的冷漠态度,不能“只出钱、不出面”,保证法律的威严。 5、着力加强老龄工作部门的职责。 以立法的形式赋予老龄工作部门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强化监督权。在赋予老龄工作部门相应权力的同时要解决好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冲突问题,避免产生执法重复、执法冲突。老龄工作部门可对暨没有触犯《刑法》,也没有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但确实侵犯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例如:对不落实老年人优待规定的行为可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这样不仅减轻了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增强了老龄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政府的各项惠老政策也能更好地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社会工程,它需要在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可行地提升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逐渐健全精神赡养,加强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创建一个健康和谐的老龄化社会,让老年人享受真正的幸福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