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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建议时间:2018-08-28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南京幼童饿死家中、贵州毕节留守儿童集体自杀、云南镇雄留守儿童大年夜自杀等未成年人遭遇监护人严重忽视、虐待、遗弃等引发的恶性事件连续发生,引起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度关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 对于忽视、虐待和遗弃儿童问题的发现、报告和处置,《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多年备受舆论诟病。中央近年印发的几个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对如何实施监护监督、监护支持和监护干预的程序规定方面,仍然比较模糊,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时于法无据、无章可循。 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缺乏基本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首先,全国绝大多数县、乡两级政府部门以及村(居)委会,都没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其次,我国实际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机构数量非常缺乏。再次,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儿童成长、亲子关系、监护监督和指导等专业问题,缺乏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才。 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缺乏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 在东部、中部、西部多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各地民政部门在争取财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财政经费支持方面,普遍面临困难。 为此,建议: 一、尽速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 在法条中明确预防、发现、报告、处置儿童忽视、虐待和遗弃问题的办法和程序,明确落实这些办法和程序需要的机构、人员与经费等资源来源,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究责办法。对于得不到家庭适当养育的儿童,明确政府普遍以“终极监护人”的角色,善尽养护他们的职责。 二、中央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划入民政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了本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将办公室设立在当地共青团(上海市和福建省设在当地教委)。但在中央层面,国务院迄今尚未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影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协调开展。建议国务院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贯彻执行、协调、评估等工作。鉴于办公室设立在共青团和教委的不少地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存在协调不力的问题,可将“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实际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民政部门,理顺政府各部门在未保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各地方政府参照执行,充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基层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队伍。 三、在县级行政区划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 儿童虐待的预防和处置,需要有专业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专业承担。我国需逐步建设社会化的儿童安置服务,妥善安置因父母服刑、遭遇父母虐待或遗弃等原因而得不到家庭养育的儿童。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等牵头,制定全国县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在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全面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配备有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儿童保护工作者,承担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工作。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建设,重在专业工作人员的配备和专业保护服务的运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科学设定中心的规模和床位数。 四、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的中央精神,科学编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建议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发文专门推进此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