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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的建议时间:2018-08-27 一、建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 目前,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基本框架是由并行的两部国家法加以规范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二届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六)款文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2015版修订稿讨论评议过程中,不少专家曾提出: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调整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也隐藏有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农产品不一定等于食品。因此,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监管食品,是欠科学、也是欠严谨的做法。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放在了外部性管理上,如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产品包装、标识等。两法衔接上有明显断裂。对照两法,无论是食品的概念、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上,根本无法无缝衔接。 又如,近年来揭露的不少事例表明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在农业初级产品(菜果和水产养殖品)远途运输过程中,纵观这两部相关法律,都没有与之相关的条文。 为此,建议组织相关专家认真审视现行的双法并列布局的优劣之处,就如何以最小的行政成本和社会代价实施补缺完善进行研究,并为以后逐渐过渡到一个建立在明确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由不同监管主体通力合作、严密涵盖从田间到餐桌完整无断裂的高效监管体制进行前期研究。 二、尽快修订渔业水质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有一些有关农源食品产品安全的国标,技术规范内容严重滞后,已经不能恰当反映目前的技术发展现状,亟需及时推进修订更新。如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1989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是1995年颁布的。标准所列的环境污染物质的环境以及健康效应评估所依赖的各项科学资料和学科知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发生了深刻甚至根本性的变化,有关农用化学物质的环境投放、施用情况也变动甚大。亟需根据新近积累的相关学科知识和生产环境的变化及时对现行的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以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等已显过时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国标,技术规范抓紧推进修订过程。 三、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一是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我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污染类型以无机污染为主,有机污染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11.4%。二是局部地区土壤污染较重。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特别是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三是土壤环境压力持续加大。近年来,因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土壤污染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此,建议:尽快开展全国耕地土壤环境状况详查,摸清污染家底。根据土壤调查情况,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开展土壤污染对农产品安全、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对未污染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根据污染程度进行科学评估,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合理安排种植品种,实施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的,通过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经济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 四、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机构的作用 据调研发现,由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下属的农技站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关技术人员缺少,对“源头”监控的硬件欠缺,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目前农技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土壤定期监测、分析的设备陈旧、落后、不足,监测项目有限,费时费力;二是相关技术人员缺少,一方面农学专业无人愿选择,一方面学成的专业人才留不住;三是农田外包,外地人从不正常渠道购买劣质农药、化肥,使得“源头”监控出现“盲区”。 为此,建议: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下属的农技站的投入,从源头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花大力气,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下属的农技站进行监管,确实了解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有实质性的解决方案;用政策倾斜,加大农技人员的培养和保护,保证“源头”监管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