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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领养儿童限制的建议

时间:2018-08-27     作者:九三学社上海市委【转载】   来自:湖北慈善公益网

      国内的儿童福利还不够健全,每年都有很多儿童因为各种原因需要领养。但是目前领养政策存在限制过于严格的问题,没有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现行的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1998年作过一次修改,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样对于已经有一个孩子,还想再要一个孩子的民众,除了自己生没有别的办法。但是由于计划生育一胎政策限制解除太晚,很多夫妻年龄较大,有的想再要一个孩子已经没有办法再生,有的想再要但不想生。这样相当于断绝了他们的希望。相反,对于国外人士领养中国儿童却没有类似限制,这样厚此薄彼显然是不合理的。


  原先收养法的规定和当时计划生育的形势是分不开的。现在施行全面二孩政策,那么不管第二个孩子是自己生的还是领养的,都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目前严格的领养限制,造成很大一部分有诉求、有能力的家庭不符合领养条件。因此,一方面有人想要领养但是没有办法满足条件,一方面一些儿童得不到好的家庭照顾,甚至流落街头。类似于2013年南京发生的母亲无力照顾两个孩子,导致两个女童饿死的人间惨剧不应该再发生。


  为此,建议:


  以人为本,从速全面放宽领养限制。将领养的监督从事先审查过渡到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方面来。让有意愿和能力的国内民众能够达成自己的心愿,也让更多的被遗弃或者需要抚育的儿童在一个健全家庭成长的权利能够得到保证。同时也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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